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7006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北曲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066164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临沂飞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同日予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审理过程中,查封了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小枣沟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土地(位于××镇××路××社区××市场,面积约11.38亩),因查封的土地暂未清退,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67330.89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