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1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天桥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成居委。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案涉各项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7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邵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