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7民初2719号
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天桥路南段西侧南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2B709U。
法定代表人:任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钦,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大成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6521T1-1。
法定代表人:刘京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成,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宋惠钦,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成、李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竣工造成的违约损失共计27337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期配合办理验收手续,在2、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盖章,在1、2、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备案表上填写内容并签字盖章,在验收过程中在所需新的材料上签字盖章。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签订1号、2号、3号仓库土建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施工期限是定于2016年2月15日开工至2016年7月17日前竣工。而被告1号仓库的实际竣工时间是2017年4月27日,逾期竣工284天。2号、3号仓库的实际竣工时间是2018年5月11日,逾期竣工396天。依照合同约定,1号仓库总造价190万元,2号、3号仓库总造价70万元,逾期1天按千分之二支付罚金。被告应赔偿原告1号仓库的罚金是1079200元,2号、3号仓库的罚金是970200元。2016年8月30日,原、被告又签订了4层办公楼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施工期限是2016年8月30日开工至2017年6月16日前竣工,而实际竣工日期是2018年5月11日,逾期竣工329天。按照合同约定逾期1天按千分之一支付罚金,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罚金是684320元。以上三项,被告应共向原告支付罚金2733720元。因被告逾期竣工,造成原告的场所无法正常使用,延期交货,加工质量达不到标准,原告的客户向原告索赔160万元,多年积累的客户丢失,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原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了付款,原告至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654400元,已超出双方合同的约定。可被告所建设的所有工程均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导致迟迟不能进行验收,不能进行审计结算。直到2018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才在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还未做出最后的结算报告。原告至今也未收到日照市天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且至今没能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所承建的工程,原告至今没有实际使用,给原告造成2年多没能投入到实际使用,损失已无法估计。由于被告逾期完工,造成原告办理验收手续推迟。被告完工后,原告派人多次组织验收,但是被告至今拒不配合办理各项验收手续。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按照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1号、2号、3号仓库工程的挖地槽及回填土。因原告未能及时完成上述工作,导致被告负责的1号仓库土建工程2016年3月22日才开工,2号、3号仓库土建工程2016年4月1日开工,办公楼也延后两天开工。二、由于原告在1号、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后不断进行设计变更,导致被告工期一再延后。三、原告将1号仓库的外墙装饰以及2号、3号仓库的钢结构等项目委托第三方施工,导致被告部分工作无法按期开展,工期延后。并且2号、3号仓库土建并未逾期,被告负责的该土建施工按期完工。四、1号、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的消防由原告委托第三方施工,因消防工程工期超期,导致整个工程验收超期。五、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取得1号仓库工程的施工许可证,2017年11月10日取得2号、3号仓库土建工程及办公楼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因无证施工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一直不能全力不间断施工,一有监管部门检查就得停工,导致工期滞后。按双方合同约定,因原告施工手续不全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原告承担责任。六、施工过程中,因原告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催要后仍不支付,被告只好停工。按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原告拖欠工程款导致停工的责任由原告承担。七、被告一直配合原告进行验收,但原告负责的监理及消防资料不齐全,所以原告无法申请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原告负责组织验收,不是被告能够主导的。该工程原告没有组织验收就已经使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视为合格工程。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但只对被告施工的部分负责,因1号、2号、3号仓库、办公楼原告有大量的分包,并非被告全部施工,所以对原告自行分包的部分与被告无关。综上,2号、3号仓库,被告按期完工。1号仓库及办公楼工期延期,是原告违约及原告方的原因所致。该部分工程工期应当顺延,且逾期竣工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5日,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1号、2号、3号仓库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发包方)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工程名称: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1号、2号、3号仓库土建工程;二、工程地点:县城天桥路南段西侧(南二路北侧);三、承建的范围和内容:1.土建、水、电、暖、卫、弱电,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2.工程预算造价约260万元,大写贰佰陆拾万元整,本预算造价暂按甲方图纸设计算,待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使用消耗量定额依据清单价结算,综合人工单价按46元,材料价格按双方签证据实结算;四、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五、甲方在施工前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六、施工期限:甲、乙双方1号库定于2016年2月15日开工至2016年7月17日前竣工,乙方逾期1天竣工,按工程总造价的2‰支付罚金给甲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3号库自2016年2月15日开工至2016年6月17日前竣工,乙方逾期1天竣工,按工程总造价的2‰支付罚金给甲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的特殊天气除外;七、材料设备供应:由乙方承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并保证合格(材料质量以甲方图纸为标准),甲方派人员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所有建材、水电主材、装饰用材料等双方看样订货定价,确保材料竣工后材料验收合格,且以甲方书面签字为准后,乙方方可订货,甲乙双方搞好材料价格签证和其他签证;八、前期要求:1.如因甲方施工手续不齐影响施工进度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银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属于乙方的手续问题,乙方应按时办理,未及时办理的,造成工期延误等原因,乙方应承担甲方的损失及违约责任。2.甲方负责1、2、3号库工程的挖地槽及回填土工程(院墙地基挖槽),场地填土及场地平整也由甲方承担,甲方保证土层压实坚实,如因土层填实等原因造成地面硬化出现沉降裂缝等事项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九、工程变更:工程图纸设计,经甲乙双方会审定案后,原则上不准变更,如有变更时甲方应提前3天,形成书面变更手续交给乙方,如因变更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十、工程质量、安全和验收: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安全:在施工期间乙方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3.工程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5天至28天内组织验收;十一、工程保修期:甲、乙商定保修期为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事项及保修期按质量保修书规范要求,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时维修,质保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质保金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十二、付款方式:基础柱墩完工后,甲方预付乙方总造价10%的工程款。1.2.3号库地面完成后,甲方预付乙方总造价10%的工程款。主体完成甲方再预付乙方总造价1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总造价25%的工程款。如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其损失及违约责任,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付乙方剩余总造价25%的工程款,剩余总造价款的45%的工程款甲方分2年内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质保金为合同总造价款的3%,在剩余合同总造价款的45%内按合同总造价的3%予以扣除暂留甲方,全部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甲方保证应在15天-28天内组织验收,如因甲方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剩余45%的工程款,付款时间自乙方竣工之日起分2年内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如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属于甲方提供的手续等问题,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付乙方剩余45%的工程款的时间应自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2年内分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十三、工程质量监督: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质量等部门的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图纸施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十四、违约责任:1.工程未经多方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责任。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提前口头或书面停工报告,甲方2天内解决不了,甲方应承担一切停工损失,乙方停工期间除本条原因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其他理由停工,如无正当理由停工2天以上,乙方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工程总造价每日万分之四罚违约金”。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其中1仓库为190万元,2号、3号仓库为7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对1号仓库工程开始施工。2016年9月28日1号仓库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2017年4月27日,1号仓库工程竣工并质量验收合格。2016年3月22日,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号、3号仓库工程土建部分(地基和基础部分)开始施工建设。2016年4月16日,2号、3号仓库工程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2号、3号仓库工程主体为钢架结构,该部分工程由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第三方施工建设。另,1号仓库外墙干挂大理石装饰项目,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第三方施工。
2016年8月30日,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办公楼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发包方)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工程名称: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4层办公楼;二、工程地点:县城天桥路南段西侧(南二路北侧);三、承建的范围和内容:1.土建、水、电、暖、卫、弱电,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2.工程预算造价约208万元,大写贰佰零捌万元,本预算造价暂按甲方图纸设计算,待工程全部完工后按实际工程量使用消耗量定额依据清单价结算,综合人工单价按46元,材料价格按双方签证据实结算;四、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五、甲方在施工前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六、施工期限:甲、乙双方定于2016年8月30日开工至2017年6月16日前竣工(2016年12月5日前完成主体),乙方逾期1天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罚金给甲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的特殊天气除外;七、材料设备供应:由乙方承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并保证合格(材料质量以甲方图纸为标准),甲方派人员到施工现场监督施工,所有建材、水电主材、装饰用材料等双方看样订货定价,确保材料竣工后材料验收合格,且以甲方书面签字为准后,乙方方可订货,甲乙双方搞好材料价格签证和其他签证;八、前期要求:如因甲方施工手续不齐影响施工进度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属于乙方的手续问题,造成工期延误原因,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九、工程变更:工程图纸设计,经甲乙双方会审定案后,原则上不准变更,如有变更时甲方应提前3天,形成书面变更手续交给乙方,如因变更等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十、工程质量、安全和验收:1.工程质量:合格。2.工程安全:在施工期间乙方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如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与甲方无关。3.工程验收: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5天至28天内组织验收;十一、工程保修期:甲、乙双方商定保修期为3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事项及保修期按质量保修书规范要求,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及时维修,质保金为合同总造价的3%,质保金到期后,如无质量问题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全部质保金;十二、付款方式:基础柱墩完工后,甲方预付乙方总造价10%的工程款。办公楼一层地面完成后甲方预付乙方总造价10%的工程款。主体完成甲方再预付乙方总造价1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总造价25%的工程款。如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其损失及违约责任,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方可付乙方剩余总造价25%的工程款,剩余总造价款的45%工程款甲方分2年内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质保金为合同总造价款的3%,在剩余合同总造价款的45%内按合同总造价的3%予以扣除暂留甲方。全部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甲方保证应在15天-28天内组织验收,如因甲方手续不全等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剩余45%的工程款,付款时间自乙方竣工之日起分2年内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如经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造成损失的,属于甲方提供的手续等问题,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付乙方剩余45%的工程款的时间应自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2年内分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十三、工程质量监督:甲乙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质量等部门的管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如乙方不按照图纸施工,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施工,乙方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规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十四、违约责任:1.工程未经多方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责任。2.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停工报告,甲方2天内解决不了,甲方应承担一切停工损失。乙方停工期间除本条原因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其他理由停工,如无正当理由停工2天以上,乙方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工程总造价每日万分之四罚违约金”。
办公楼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对办公楼工程开始施工建设。2017年9月6日,办公楼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2018年5月11日,办公楼工程竣工并质量验收合格。
关于原、被告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建设工程,莒南县规划局于2016年2月19日下发1号、2号、3号仓库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建设工程批后跟踪管理通知书,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1#、2#、3#仓库项目,已于2016年2月19日经规划部分放验线,你单位可以进行施工,为保证该项目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内容建设,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你单位须在工程施工至以下环节时及时通知我局进行校验,校验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的施工。1、验槽(基础);2、验0;3、标准层;4、工程封顶;5、工程外装饰;6、竣工验收。如你单位未按以上程序通知我局进行校验,实际工程建设与规划审批的相关内容不符,工程竣工后我局将不予对该项目进行竣工规划验收。莒南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科(公章)2016年2月19日”。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5月12日颁发编号为37131120160512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工程名称: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1#仓储建设;建设地址:莒南县天桥路南段西侧;建设规模:2273.76㎡;合同价格:190万元;建设单位: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莒南勘测队;设计单位:莒南县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开工日期:2016.3.23;合同竣工日期:2016.8.22”。2017年10月16日,莒南县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因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对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作出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16日,莒南县建设项目执法监察作出市场行为证明,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发现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于2017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已对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限期于2017年11月16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2017年11月10日,莒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编号为37132720171110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2#、3#仓库、办公楼;建设地址:莒南县天桥路南段西侧;建设规模:5359.13平方米;合同价格:500万元;勘察单位:莒南勘测队;设计单位:莒南县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临沂市广峰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工期:200天”。
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1号、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施工时,工程存在部分材料变更、部分项目去掉或更改、部分工程项目数据增减等情形,双方未因此对工程工期延长或缩短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1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施工期间,在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尚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前,1号仓库实际开工时间延后15日,办公楼实际开工时间延后2日。2016年9月份,上述工程施工时因莒南县邮电局大楼发生火灾,全县建设工程统一停工16天。扣除上述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1号仓库工程逾期竣工253天、办公楼工程逾期竣工309天。
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自1号、2号、3号仓库及对办公楼工程实际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已付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16400元。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存在拖欠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情形。
2018年11月20日,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并完成的1号、2号、3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在备案表施工单位意见栏中签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备案,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2号、3号仓库工程是否逾期竣工;二、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1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逾期竣工,是否承担罚金的违约责任;三、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1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承担逾期竣工的罚金数额如何确定;四、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负有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2号、3号仓库工程是否逾期竣工的问题。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主张2号、3号仓库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逾期竣工天数693天。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2号、3号仓库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17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工程未逾期。2号、3号仓库为钢架结构工程类型,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仅仅是土建部分,即地基与基础结构部分。该工程的钢架结构部分,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第三方施工。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的工程钢结构部分的施工,是否逾期,因该部分施工不属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实际施工范围,应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联性。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完成工程的地基与基础结构部分,并经验收质量合格。“2016年4月16日”应为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竣工日期。该时间未超出合同所约定的竣工时间2016年6月17日。故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的2号、3号仓库不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主张该工程逾期竣工693天,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1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逾期竣工,是否承担罚金的违约责任问题。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其中约定工程逾期竣工,施工方按逾期天数支付罚金,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工程逾期竣工,应依法按约定承担支付罚金的违约责任。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主张“工程逾期竣工系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完成挖地槽及回填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设计变更、工程中的钢结构、消防、外墙装饰部分另行发包等原因所致,工期应顺延,不承担逾期竣工支付罚金的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主张的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完成挖地槽及回填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之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设计变更应顺延工期,因设计变更存在部分材料变更、部分项目去掉或更改、部分工程项目数据增减情形。该设计变更的几种情形,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证据证实足以导致工程量增加确需延长工期,且双方亦未对因此需要工期延长达成协议。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采信;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另行发包的项目应顺延工期,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发包的项目与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施工项目逾期竣工,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工期顺延。在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开始工程施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仅采取了罚款处罚,未责令工程停止施工,且有关行政部门随后为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的项目补办了相应的施工许可证。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无证据证实在实际开工之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存在工期需要顺延的情形。对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逾期竣工,支付罚金的除外情形为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天气,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主张的上述几种情形,亦均不符合合同该约定内容。故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工程逾期竣工不应承担支付罚金的违约责任,依法不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三、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1号仓库及办公楼工程承担逾期竣工的罚金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的罚金标准及工程逾期竣工的天数计算,罚金数额为(253天×2‰×190万)+(309天×1‰×208万)=1604120元。该罚金数额与1号仓库、办公楼工程合同造价数额3980000元相比较,占比达到40.30%,远超出合同造价的30%。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合同标的额大小、违约成本、违约风险、违约可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因素,本院应酌定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罚金为合同造价的30%即1194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负有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之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之规定,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依法负有协助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手续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中施工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并提供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资料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逾期竣工支付罚金1197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亦应予支持。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中施工单位意见处签字盖章,并提供国家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文件资料。
二、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工程逾期竣工罚金119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70元,由原告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124元,被告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隽希春
人民陪审员 刘姗姗
二〇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