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5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天桥路南段西侧南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任学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惠钦,山东国铭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大成居委。
法定代表人:刘京玲,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朝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3民终2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完成合同约定的验收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认定的申请人应该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认定的申请人应该向被申请人支付各期工程款的数额是错误的。4.二审法院应该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二审中的上诉请求,而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案涉工程是否已经过竣工验收,原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数额是否正确。
对于付款方式,在双方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中均作了详尽约定:“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付乙方总造价25%的工程款。如工程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及时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承担其损失及违约责任,直至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可付乙方剩余总造价25%的工程款,剩余总造价款的45%工程款甲方分2年内4次均分后付清(每半年付一次)。”被申请人并未就仓库、办公楼全部工程进行施工:2号、3号仓库工程主体为钢架结构,该部分工程由申请人另行发包第三方施工。全部案涉工程的消防施工,申请人亦认可,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资质和能力,申请人让其他公司参与消防施工。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及案件事实,原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验收是指对被申请人所施工的工程的验收,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根据已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测单位共同出具了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涉案工程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原判决依据该报告认定被申请人承建的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判令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支付工程款,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无不当。2016年9月28日,1号仓库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并质量验收合格。2017年4月27日,1号仓库工程竣工并质量验收合格。2016年4月16日,2号、3号仓库工程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完工并质量验收合格。2018年5月11日,办公楼工程竣工并质量验收合格。原判决判令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进度支付款项及迟延支付的利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申请人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多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翠真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柴家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