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43号
申请人:***,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坊前镇高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4414636L。
法定代表人:聂昌信,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西南沟河村(现住日照市山海二路以南潮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6721173R。
法定代表人:侯景山,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查封被申请人33376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370103310000000107)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37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辉
注:此案关联(2021)鲁1327执保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