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779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664414636L。

法定代表人:聂昌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