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779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664414636L。
法定代表人:聂昌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