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民终10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坊前镇北高庄一村6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审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大山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临沂临海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莒南县坪上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7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上诉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