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325行审265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魏晓声,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8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的费某执罚字[2018]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查明,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在费城街道办事处员外村村东、327国道路北从事违法占用土地3604平方米建设三层办公楼和硬化地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604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604平方米土地上北毕城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共计90100元。并于当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仍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由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
三、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费综执罚字[2018]GT08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3项,限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地完毕,如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孙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