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费民初字第2935-2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
被告***(曾用名***),汉族,居民。
被告***,汉族,居民。
被告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文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孟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