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蒋家峰,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申请执行人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责令其报告可供执行的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本院对其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翟秀礼
审判员 孙 侠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