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811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060742122。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镇员外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鹏,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41349X,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
法定代表人:姜开焕,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费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61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以(2021)鲁1302执8118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未申请执转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310794.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