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永乐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终2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西327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法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永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西段267号。
法定代表人:陈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子涛,山东国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芳,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费县石井镇高岩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石井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文富,主任。
上诉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永乐门窗有限公司、XX芳、费县石井镇高岩庄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9民初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1元,减半收取4990.5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法宝
审 判 员 田开玉
审 判 员 姚玉蕊
法官助理 葛志龙
法官助理 朱萱萱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