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25执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法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5民初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其效力自动解除。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瑞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