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执保1058号 申请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钟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3616766H。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75********。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9********。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5********。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0********。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71********。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1********。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69********。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4********。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8********。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9********。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0********。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55********。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5331211970********。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09021974********。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5********。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1********。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3********。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76********。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59********。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4********。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6********。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5********。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4********。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1********。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5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91********。 被申请人:刘彬,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78********。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4********。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6********。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011977********。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08311974********。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67********。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5********。 被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31693760。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28311975********。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7********。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89********。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92********。 被申请人:**,汉族,居民。 身份证号码:3713251991********。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等人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等人及被执行人所有在他人名下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自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的,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五、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本院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