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5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XX芳,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彭楠,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芳、***、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325执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侠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