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朱田镇由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5民初633号
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费县朱田镇由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广,主任。
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费县朱田镇由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费县朱田镇由吾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费县朱田镇财政所、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朱田镇由吾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费县朱田镇财政所、经管站的代管资金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