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433号
原告:***(******),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XX芳,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费县费城西327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住所地费县石井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彭楠,校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XX芳、山东省费县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费县石井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计3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凌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