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东来飞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民初12063号
申请人:昆明东来飞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08524134。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云南海归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德仕。
委托代理人:孙琪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57292Y。
住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凯旋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险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昆明东来飞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66379.8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66379.8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