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528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村居民,住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卫斌,云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云南建投集团**/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曙,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凯旋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胡险峰,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尹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南三环路凯旋花园******
法定代表人:曹力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尹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余秀才
人民陪审员  罗文华
人民陪审员  严理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