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云南尹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南三环路凯旋花园******
法定代表人:曹力文,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尹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余秀才
人民陪审员 罗文华
人民陪审员 严理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