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云0112民初2812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云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9825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11510元(以本金39825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7月14日,请求判决支持至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双方就曲靖市中心城区“五纵五横”城市主(次)干道该造项目西河东段建筑采购防水材料事项签订协议,合同履行后因被告尚未能履行全部付款责任,遂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洽商协议》,约定“截止本协议出具之日,甲方尚欠乙方材料费用398250元,为妥善解决各方债权债务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一、甲方承诺以下付款计划:⑴2023年1月21日前付款50000元;⑵2023年9月29日前付款100000元;⑶2024年2月9日前付款50000元;⑷2024年9月17日前付款100000元;⑸2025年1月28日前付清剩余尾款982500元。二、若甲方按此承诺付款,乙方承诺不在此期间对甲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不利于甲方公司形象的各种行为,且不产生任何利息。若甲方未按此承诺付款,乙方保留诉讼权利,且甲方愿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承担未付货款的利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依《洽商协议》约定支付首笔欠款50000元,则依据本协议约定,被告除应继续承担本金398250元的还款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其欠付原告货款398250元是事实,但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有异议,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某某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册成立,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责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负责人陈某,经营范围为建筑及防水新型材料、保温装饰材料和屋面虹吸雨水排放系统的生产和销售等。某某公司于2003年9月3日注册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等。
2017年9月6日,某某公司(购货单位/甲方)与某某云南分公司(供货单位/乙方)签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某某公司向某某云南分公司采购曲靖市中心城区“五纵五横”城市主(次)干道该造项目——西河路道路及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防水材料,合同对产品名称、型号、品牌、数量、金额、供货时间,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验收方法,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某云南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完成了供货。
2022年11月14日,某某公司(甲方)与某某云南分公司(乙方)就双方的债务清算工作签署《洽商协议》,载明“截止本协议出具之日,甲方尚欠乙方材料费398250元。为妥善解决各方债权债务问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一、甲方承诺以下付款计划:⑴2023年1月21日前付款50000元;⑵2023年9月29日前付款100000元;⑶2024年2月9日前付款50000元;⑷2024年9月17日前付款100000元;⑸2025年1月28日前付清剩余尾款982500元。二、若甲方按此承诺付款,乙方承诺不在此期间对甲方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诉讼及其他不利于甲方公司形象的各种行为,且不产生任何利息。若甲方未按此承诺付款,乙方保留诉讼权利,且甲方愿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承担未付货款的利息。”庭审中,某某公司对尚欠某某云南分公司货款39825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主张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营业执照、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洽商协议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防水材料采购合同》,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某公司对欠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某某云南分公司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货款39825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某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某某云南分公司要求其赔偿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洽商协议》约定“若甲方未按此承诺付款,乙方保留诉讼权利,且甲方愿意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承担未付货款的利息。”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尚欠货款39825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为基础,加计50%,即年利率5.5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货款398250元;
二、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398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承办法官:***,联系电话:6819****)。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