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28民初117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壮族,农村居民,住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云南建投集团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云南尹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南三环路凯旋花园N3幢7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建投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尹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3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