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凯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莋言永、莒南县凯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文,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凯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高乡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82302221P。
法定代表人:张玲,经理。
被告:庄东亮,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办事处高乡居委会。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凯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庄东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朋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翟少华
书 记 员 杜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