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82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俐,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凯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高乡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82302221P。
法定代表人:张玲,经理。
原告***诉被告莒南县凯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庞立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梅 嘉
书 记 员 赵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