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
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槐承,经理。
被执行人胡尊友,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尊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申请人于诉讼阶段以(2018)鲁1322民初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37×××56银行账户保全1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账户:37×××56)的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艳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位
执行二庭
拟稿人
丁 凯
打印人
包德胜
校对人
张 波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2执27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郯城县高峰头镇烟墩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
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槐承,经理。
被执行人胡尊友,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大兴镇胡格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7********。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尊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申请人以(2018)鲁1322民初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37×××56银行账户保全1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账户:37×××56)的存款1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波
二0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包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