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6554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季文苑,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豪,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驻地。

被告: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如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钧,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季文苑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季文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文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季文苑负担。

审 判 员  高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文波

书 记 员  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