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民初6554号
原告:***,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季文苑,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南开区。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豪,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沭县青云镇驻地。
被告: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临沭街道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高如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钧,临沭岌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季文苑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人民政府、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季文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文苑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季文苑负担。
审 判 员 高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文波
书 记 员 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