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中山路3号。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作出(2020)鲁1329执7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