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9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沭县临沭镇中山路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29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3民终92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晓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胡尊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