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保422号
申请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伦达国贸城B2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MA3CELE7XL。
法定代表人:刘开辉。
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上治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89280352Y。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
被申请人:中息(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西路47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TXGY20。
法定代表人:周延钰。
申请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息(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息(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全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206520485202100008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息(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4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续封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薛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