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执异178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上冶镇上冶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89280352Y。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伦达国贸城B22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NA3CELE7XL。
法定代表人:刘开辉,经理。
在本院执行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的其在中国农业银行1589××××9865账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贵院受理异议人与申请财产保全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了(2021)鲁1312执保4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异议人名下财产。现异议人对贵院作出的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1589××××9865账户内余额260605元依法提出异议。一、贵院所查封冻结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1589××××9865账户内款项260605元,是异议人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专用支付款项,是异议人承建费县上冶镇上冶三村幼儿园,与费县上冶镇上冶三村村民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三方签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资金,用于发放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款项。该款既不是异议人的流动资金,也不是用于经营的工程往来结算款。二、根据人社部发[2020]93号《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因此,贵院对该项农民工专用资金应不予查封冻结。综上所述,查封冻结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1589××××9865账户内余额260605元依法不能成立。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异议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封(2021)鲁1312执保4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异议人在中国农业银行1589××××9865账户内的余额260605.00元。
本院查明,申请人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息(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1312执保4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息(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84万元的财产。依据本裁定,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1589××××986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余额260605元)。
异议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为支持其异议理由,异议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2021年4月16日,甲方费县上冶镇上冶三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签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一份,用于证明账号为1589××××986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异议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589××××9865账户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账户能否被冻结。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本案中,申请人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系因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引起。故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1589××××9865账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因申请人临沂市吉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故本院依据(2021)鲁1312执保4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账号为1589××××9865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银行存款260605元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应予撤销。
故异议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依据(2021)鲁1312执保4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账号为1589××××9865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银行存款260605元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成宝
审判员  许云鹏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