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325执2089号
临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325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院亦收取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2)鲁1325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鲁1325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临沂大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