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周胜民,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上冶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男,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费县上冶镇宁国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房贵峰,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上冶镇宁国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传海
人民陪审员 于孝池
人民陪审员 桑运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