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上冶镇宁国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周胜民,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上冶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男,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费县上冶镇宁国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房贵峰,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费县上冶镇宁国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传海

人民陪审员  于孝池

人民陪审员  桑运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霍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