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民初87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王玉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传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