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5民初117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申请人:***,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47828035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ETQLX8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押扣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4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押扣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