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鲁1325执2221号
***、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费劳人仲案字【2022】第1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院亦收取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费劳人仲案字【2022】第1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的义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费劳人仲案字【2022】第15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金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