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1民初1719号
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10925M。
法定代表人:*会密,总经理。
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飞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