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487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毛家村00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10925M。
法定代表人:毛会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
法定代表人:夏继长,主任。
申请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溪分理处账户91×××25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溪分理处账户91×××25的银行存款30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