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48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家村00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10925M。
法定代表人:*会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了(2019)鲁1302民初48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溪分理处账户91×××25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00万元,已冻结77352.65元)。2020年1月14日,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4878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夏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溪分理处账户91×××25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