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91民初1612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现庆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民,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毛家村009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95310925M。
法定代表人:毛会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德良,临沂兰山柳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双庄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206297437XJ。
法定代表人:刘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夫会,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山东途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晨生
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
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