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某某道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789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95310925M,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0094号。 法定代表人:毛会密,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02B48338537W,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亿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4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纳入失信名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67242.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