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4民初473号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南营村委会哨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58736446XX。
法定代表人:肖俊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临沧南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南屏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71349989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沧南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开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