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1执50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再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弓,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杜鹏,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韩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自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苏038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744317元及利息。因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有昌河牌汽车(车牌号:苏C×××××),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三、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明,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被执行人营业地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经申请人申请,于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韩辉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744317元,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44317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381执50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联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王茂峰
审 判 员 窦金虎
审 判 员 孙先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万兴
书 记 员 何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