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民初1962号
原告: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7202969A。
法定代表人:郑再发,总经理。
被告:山东马牌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与香港路交汇处云龙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3052418W。
法定代表人:万金发。执行董事。
第三人:临沂雅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7245396M。
法定代表人:马丹丹,董事长。
原告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马牌科技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沂雅博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此人,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履行提供明确地址的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经过本院查找后,无法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原告希望对此案暂时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岳云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军红
书 记 员 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