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特179号

申请人: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杜传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姚宗江,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姚宗花,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四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现庆,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厚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宗江、姚宗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厚德公司称,1.依法撤销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裁字(2019)第555号仲裁裁决书,并判决申请人同被申请人亲属姚现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案裁决书依法应当撤销。仲裁审理中,被申请人已明确其亲属姚现重受雇于胡廷强,但为了达到其提出的仲裁请求的目的,故意隐瞒了姚现重并不连续务工的事实,还隐瞒了中间人牵线促成姚现重与胡廷强建立雇佣的这一重要事实。且经申请人事后了解,姚现重受雇于胡廷强之后,并不严格接受胡廷强的管理,工作时间十分随意,无任何考勤和上下班管理。另外,被申请人隐瞒姚现重的工作报酬不是申请人发放,而是由工程承包人胡廷强控制并支付的重要事实。因此,被申请人隐瞒的以上事实足以证明申请人与姚现重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争议不属于终局裁决的范围。

***、***、姚宗江、姚宗花称,一、裁决是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社部发[2005]第12号文件作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只是告知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方式,不影响裁决书的事实与法律适用。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姚宗江、姚宗花申请确认其亲属姚现重与厚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之规定,作出临劳人仲裁字(2019)第555号终局裁决:“一、申请人亲属姚现重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争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裁字(2019)第555号终局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人厚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人仲裁字(2019)第555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姚宗江、姚宗花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金 宏

审判员 徐天威

审判员 杨海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