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658号
申请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895931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159号(***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6008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沂水利工程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