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沂南民初字第3312号
原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忠玺,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00元,减半收取21800元,由原告临沂三力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解洪信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