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212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文,莒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成,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
被告: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翔宇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14486229。
法定代表人:李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弓。
原告***与被告***、孙**、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孙**、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孙**、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孙**、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