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5922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告: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14486229。

法定代表人:李政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