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581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协勇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日照协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鲁110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74000.00元,其中18526.00元转为执行费,经申请人申请1754474.00元转入案件(2022)执恢30号案件,本案执结。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2)鲁1102民初60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日照协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