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5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临沭县郑山街道经管站有尚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在临沭县郑山街道经管站的代管资金X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仕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