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9民初3389号
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住所地沭阳县桑城镇条河村三组(条河卫生室前面)。
法定代表人:刘永敢,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0566392689(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住所地临沭县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韩作云,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168812328H。
被告:解志生,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解志芹,女,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王维修,男,1961年1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解修田,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聂林,男,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英荣钟,男,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与被告解修华、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解志生、解志芹、***、王维修、解修田、聂林、英荣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的法定代表人刘永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范、被告解志生、解志芹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82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解志生、解志芹、英荣钟、***挂靠的临沭县镇北建筑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10月26日,原告分多批次将苗木发送到被告解志生等四人承揽的西朱崔村、埠上村、前齐庄村等工地或者被告解志生、解志芹、英荣钟、***指定的其他工地上,并由被告解志生、解志芹、英荣钟、***、王维修、解修田、解修华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后经计算,共计欠原告货款1432960元,期间,被告聂林等人利用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打款65万余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付。
本院认为,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在本案中所提起的民事诉讼,与其在(2021)鲁1329民初3387号案件中所提起的诉讼,前诉和后诉当事人都为同一人,两次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前后所诉事实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对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在本案中的起诉,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沭阳县永敢花木园艺场的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凤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苗甜甜
书 记 员 尚 燕